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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何谓“三通”
来源:bob鲍勃平台    发布时间:2024-01-25 07:26:22

  南方网讯近代以来,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关系特殊,长期处在不正常的发展状态。1895年,

  台湾被日本占领后,开始了半个世纪的外族统治,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经贸往来受到严重影响。

  1945年10月,日本投降后,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台湾与大陆之间恢复了正常的通商、通邮、

  通航与人员交流。然而,1949年,政权在国共内战中败北,退居台湾,从此开始了两岸

  1978年11月,中国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大陆对台政

  策也慢慢的出现重大调整。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希望双

  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非间接接触,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

  观摩”,“我们相互之间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祖国大陆最初

  提出两岸之间进行经济交流(通商)与通邮通航的主张。接着,大陆外经贸部、邮电部、交通部

  与民航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纷纷发表谈话,对海峡两岸的通邮、通航与通商提出一系列具体

  1981年9月30日,委员长在向新华社发表谈话中,阐述了党和政府对两岸和平统一

  与两岸往来的一系列重要的政策主张,再次呼吁“双方一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

  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这也是祖国大陆第一次明确“三

  通”的内容,即由1979年的“通航通邮”与“经济交流”概括为“通邮、通商、通航”。台湾

  方面则将委员长的主要主张概括为“三通四流”(即通邮、通商、通航与探亲、旅游以

  此后,祖国大陆为推动两岸“三通”不断进行呼吁,并做出了巨大努力。到80年代末,海

  峡两岸逐渐实现了间接“三通”,但尚未实现直接“三通”。推动海峡两岸的直接“三通”,

  就成为祖国大陆不断努力推动的政策目标。1988年12月31日,国务院副总理在纪念《告

  台湾同胞书》发表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当务之急,当局必须顺应民心,消除

  各种人为、不合情理的障碍,使两岸人员得以双向对等往来;使目前半明半暗的三通变成公开、

  1991年6月,交通部发言人在答《人民日报》记者问时指出,海岸两岸的“三通”已是不

  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两岸的间接“三通”已成为现实,在这个基础上,只会进一步向前发展,

  不大可能再倒退回去。“三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有利,

  因而受到两岸人民的拥护,无视这一客观现实,在实现直接“三通”问题上不拆除人为障碍,

  其结果只能导致继续损害两岸人民的利益,不利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统一,这是大家都不

  愿看到的事情。大陆方面已敞开了“三通”的大门,何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直接“三通”,取决于台

  湾当局何时能够拆除人为障碍。我们期待台湾当局在认同祖国统一的前提下,以务实的态度,

  1995年1月30日,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

  话,提出了发展两岸关系、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也再次指出实现两岸直接“三

  通”的迫切性及其对台湾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席指出,“早日实现两岸直接‘三

  通’,不仅是广大台胞、特别是台湾工商业者的强烈呼声,而且成为台湾未来经济发展的实

  际需要。”“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观需要,也是

  为落实主席提出的“应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的呼吁,祖国大陆

  方面迅速作出反应。1996年8月19日,交通部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不久

  外经部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推动两岸之间的海上直航运输及两

  岸海上直航的货物代理业务,并终于在1997年4月实现了两岸之间的“试点直航”,是海峡

  两岸局部“三通”的一大突破。但在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下,两岸直接“三通”尚未实现,

  大陆主张实现两岸全面直接“三通”,即两岸之间双向的直接通邮、通商与通航,而不

  是局部或间接“三通”。“三通”的核心是实现两岸之间的直航。两岸直航是指海峡两岸的

  飞机、船舶可以由双方机场或港口,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不经由第三地而直接航行至对

  岸。其基本功能和作用是为两岸人员往来、经济合作和各项交流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因此,两岸直航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属经济范筹的问题。由于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

  两岸直航会涉及到一些政治敏感问题,但因两岸直航是中国内部的事务,这样一些问题完全能够

  两岸直航的根本原则与政策是“一个中国、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其核心是一个中国

  原则,即两岸直航不能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在目前情况下,只要将两岸通航看作一个国家的

  两岸之间的航线应是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而非国际航线。海峡两岸海上直接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国家主权及其领海的规定,而产生对于国家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的两

  岸权力——国家为本国及其公民保留沿海运输贸易权及沿海渔业权。世界上的主要沿海国家

  几乎都不开放外国船公司介入本国的沿海运输市场。因此,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祖国大陆

  坚持两岸之间的货物由两岸的船公司经营。非经批准不允许外国船公司经营,这不仅维护了

  国家的主权,而且保护了两岸的航运利益。祖国大陆允许走国际航线的外国船舶在两岸任一

  对外开放港口装上或卸下外贸货物,但不能经营两岸间的贸易货物运输。保护自身国家沿海

  海峡两岸实现直航,会涉及到两岸各自有关证件的使用问题。祖国大陆认为,只要双

  方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抱有推动直航的诚意和积极态度,可完全通过协商找到解决办法。

  事实上,在近年两岸人员的往来中,均采取比较特殊办法,解决了有关证件与旗帜标志问题。海

  峡两岸直航的飞机、船舶国籍与旗帜问题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根据国际民航公约及附

  件的规定,航空器要有国籍标志。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临时性呼

  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分配给中国的是英文字母“B”,因此祖国大陆与台湾地

  区的飞机国籍标志都是“B”,因此按此规定,两岸直航的飞机不存在国籍和旗帜问题。

  1997年,港台航线通航船舶挂旗问题上已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未来两岸直航船舶挂旗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