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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消费税税收优惠
来源:bob鲍勃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31 07:36:3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2.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验测试的项目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测试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这类的产品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与原件一致声明的签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二款

  2..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检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与原件一致声明的签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

  2.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营业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3.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示的能证明其生产营业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复印件;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第一条

  2.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公司制作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3.石脑油、燃料油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的具体方案、装置工艺流程和相关生产设备情况(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提供)复印件;

  4.石脑油、燃料油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解决能力(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提供);

  5.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有关的资料复印件(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提供);

  6.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的地方图和计量方法说明,和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式说明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提供);

  7.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提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第二条

  2.提供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与原件一致声明的签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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