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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他收到了物业的一张电费催缴通知单,通知单显示,从6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他们使用了179度电,电费为4565元。8月26日,安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此事调查。该局工作人员召集了物业、供电部门、以及邹先生等租户对此事进行了解。经调查了解,“天价电费”系误解。同时,通过调查还发现,邹先生门面与隔壁门面使用的是同一块电表,这也意味着,4565元系两家门面共同产生的电费。安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邹先生以及隔壁邻居讲解了收费计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对方表示理解。当用电负荷较大时,电能表将难以“承受”超过自身量程的电流。为此电力行业会采用通行做法,在电能表前端加装电流互感器,将大电流转化成小电流,这样接入电能表的电流就会成比例的变小(这个比例称之为互感器变比),从而让电能表能够“承受”。也因此,电能表接入的电流“变小了”,电能表示数(读数)不能等同真实用电量,准确计算方法应为电能数值 = 电能表示数(读数)差额 × 电流互感器变比。详情可咨询当地供电局,联系电线。

  8月25日,贵州日报天眼新闻对安顺新天地一门面179度电收取4565元一事进行报道后,引起了安顺市和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据调查结果显示,“天价电费”系误解。

  据介绍,邹先生所使用电能计量方式为:三相电能表以及电流互感器共同计量,计费方式应为:电能数值 = 电能表示度差额 × 电流互感器变比;

  在该案例中,邹先生的门店一个月电能表示数差额为179度,电流互感器变比为30,则实际用电量应为179×30=5370kWH,即5370度电,按照物业收费标准0.85元/kWH来计算,应缴纳电费为5370×0.85=4565元,与实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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