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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bob鲍勃平台    发布时间:2024-01-03 02:12:55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安委〔2016〕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琼府〔2017〕63号)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查重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查找明显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强化安全生产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矛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分为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综合巡查时间原则上为5至7个工作日,专项巡查时间依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为基层减负要求,服从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可以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其他综合性巡查督查合并进行,也可以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和各相关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开展本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

  第八条安全生产巡查组由组长、副组长、若干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组成,每组5至8人。组长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选派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办商请市级有关部门现职从事安全监管的科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抽调,专家从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按需选定。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巡查组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与巡查对象没有利益关系;

  (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查找隐患、综合分析、沟通协调能力;

  (一)负责根据巡查方案统筹确定巡查方向、巡查重点、巡查进度、巡查报告等;

  (三)对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安委办沟通汇报;

  (四)根据巡查工作需要,与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计划,开展各项巡查工作,起草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等。巡查组其他成员按照组内分工,认真完成相关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巡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个别谈话、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和受理反映被巡查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等方式进行。

  (一)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建议》、《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建议》情况,落实国务院、省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办事项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要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情况及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资产金额的投入、责任落实、督促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情况。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等情况。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情况。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基层基本的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规划实施、安全生产科技保障、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保障、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情况。

  (九)重要活动、重大赛事、极端天气等安全生产保障和应急救援准备等工作情况。

  (一)巡查准备。市安委办根据第十三条内容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细化形成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工作要求及巡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巡查进驻。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和各相关的单位,并应当向被巡查对象通报巡查任务和工作安排。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巡查内容,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群众职工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问题。

  (三)巡查实施。巡查组严格按照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全程做好巡查工作记录,收集保存重要依据、书面材料,有关联的资料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交市安委办归档保存。

  (四)形成巡查报告。巡查组及时汇总巡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整改意见建议,并于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经组长审定并征求被巡查单位意见后报市安委会。

  (五)巡查反馈。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及时向被巡查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和各相关的单位进行反馈。巡查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六)问题整改。被巡查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和各相关的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对相关的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对于巡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由市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市纪委监委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市安委会将巡查情况向市委和市政府汇报,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作为当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占年度考核分值30%。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成效。

  被巡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和各相关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根据相关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相关的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对反映问题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